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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赴港发债办法出台

(2007年06月11日 07:28 系统管理员)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日前颁布的《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宣布,具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条件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体发债期限可根据内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确定。

  《办法》要求,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债应向央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改委。央行会同国家发改委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的资金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境内金融机构兑付债券本息进行核准。

  《办法》称,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央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发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

  《办法》规定,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境内金融机构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兑付应当以人民币资金支付。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债,涉及人民币资金跨境汇划问题,如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资金汇回境内,在债券还本付息时,将本息资金汇至香港等,这些都涉及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问题,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统筹考虑解决。

  截至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255亿元左右。有关负责人称,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同时将为香港金融市场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从而有利于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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